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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违法,根据属地优先原则可协商执法!

发布时间:2019-11-15

在“农业行政处罚管辖”一章中,《征求意见稿》重点增加了针对电商违法监管执法的权责范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违法物品的生产、加工、存储、配送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若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紧急情况下,农业执法人员可先处理再审批
《征求意见稿》指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若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可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针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征求意见稿》分类型进行了介绍,并增加了紧急情况处理流程。 
情况紧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并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执法文书,由当事人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向当事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品清单。
若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征求意见稿》还对中止调查的几种情形进行补充说明。即若出现,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或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可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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